注意事項一、競賽規範
| 1. |
允許使用人工智慧科技(以下簡稱AI)於作品協作過程。例如協助腳本生成、影像修飾、圖片修飾、聲音修飾。 |
| 2. |
倘若非屬協作,而是成品中有使用AI產出之文字、圖片、影像、動畫、特效、聲音等,參賽者應主動逐一揭露使用之AI軟體、使用程度及範圍。例如:第00:12至00:18影像由runway Gen-3 Alpha生成。 |
| 3. |
請確認所使用的 AI 資源是否為正版,並符合該AI官方使用條款,並確認使用AI資源時,使用的內容沒有侵犯其他人的著作權、商標或其他知識產權。如果使用的內容包含其他人的著作物,請確保獲得該著作物的授權或許可。(例如AI辨識所擷取的自然人生物特徵可能產生個資、肖像權或隱私權之疑慮) |
| 4. |
成品應保有人類創作著作之原創性,評審將視操作AI的參賽者參與操作程度、修改程度及原創性程度綜合考量。 |
| 5. |
參賽者若未標示 AI 生成內容,經查證後視為違規,主辦方有權扣分、取消資格或撤銷獎項。 |
※主辦單位保留最終解釋權,並可依據技術發展情況調整本規範。
二、著作權同意事項
| 1. |
參賽作品之著作人格權歸屬參賽者,惟主辦單位可運用相關創作元素於活動行銷用途,得獎確立之前參賽者可保有完整著作權益。參賽者同意得獎作品之所有智慧財產權及版權(包括且不限於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散布等)於入圍前12名並繳交成片確立後,即歸由創作人及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所共有,並同意參賽者與新北市政府各得單獨行使前述所有之著作財產權,所有參賽者均不得異議;得獎之參賽者同意對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得不限地點、時間、次數、方式使用或授權第三人使用著作財產權,均不另予通知或致酬。 |
| 2. |
得獎作品需配合主辦單位,剪輯改作成30秒版本影片,並同意主辦單位於各式媒體管道(如:捷運月台等候電視廣告、電視廣告及網路廣告)託播,該30秒版本影片需符合前述媒體託播平台刊播之規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