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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一、競賽規範

()參賽影片禁止涉及色情、暴力、毀謗、人身攻擊,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或妨礙社會正當風俗及公共秩序作品或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等情事,並不得以性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等為理由而出現歧視情節。若有違反,除得獎者應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並得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回其已領得之獎金、獎座及獎狀。

()參賽者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且所有註冊應為參賽者自發性行為,不可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以免觸法。一經查證有偽造或冒名,主辦單位有權不經說明,逕行取消活動之一切資格,並採順位候補,不另通知。

()參賽者、得獎者若有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違反本活動規定或其他法令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或得獎資格,並移除上傳影片,並追回其已領取之獎金、獎座、獎狀。


()如有任何因電腦、網路等個人技術性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而使參賽者所寄出或登錄之資料有延遲、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之情況,主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賽者亦不得因此異議。


(五)參賽作品需為第一次公開發表。

二、著作權同意事項

(參賽者同意協助主辦單位推廣競賽:

參賽者應同意其肖像權及影像創作作品自受理報名起,永久無償授權主辦單位及其再授權人,為活動之宣傳使用。


(參賽作品之著作權歸屬

    1.  參賽作品之著作人格權歸屬參賽者,惟主辦單位可運用相關創作元素於活動行銷用途,得獎確立之前參賽者可保有完整著作權益。參賽者同意得獎作品之所有智慧財產權及版權(包括且不限於專有重製權、專有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散布等)於入圍前12名並繳交成片確立後,即歸由創作人及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所共有,並同意參賽者與新北市政府各得單獨行使前述所有之著作財產權,所有參賽者均不得異議;得獎之參賽者同意對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得不限地點、時間、次數、方式使用或授權第三人使用著作財產權,均不另予通知或致酬。

    2.  首獎作品需配合主辦單位,剪輯改作成30秒版本影片,並同意主辦單位於各式媒體管道(如:捷運月台等候電視廣告、電視廣告及網路廣告)託播,該30秒版本影片需符合前述媒體託播平台刊播之規格。


(參賽作品應取依著作權法取得所需素材之授權:

參賽者應依照著作權法規範,作品中有利用他人著作或權利(包含肖像、文字、影像與聲音等)時,參賽者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人之同意或授權,並於報名時繳交創作素材來源說明表。若有作品不實、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行為,相關法律責任與損害賠償,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並依本辦法第九條、(三)辦理。